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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应遵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旅游报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673

   □范文文

    一、商家资质的核验、公示及报送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线旅游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线旅游平台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商家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义务的,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刷单、虚假宣传

    旅游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旅游服务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雇水军刷好评几乎成了行业“潜规则”,还有平台默许商家删除一些差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线旅游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大数据杀熟”

    同样的旅游产品,老用户看到的价格却高于新用户的价格,一些在线旅游平台频频被爆出利用大数据杀熟。《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搭售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在线旅游平台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

    五、不得限制竞争,不得让商家“二选一”

    一些平台要求商家必须退出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逼迫其“二选一”或限定价格。还有的为提高平台竞争力,承诺无理由向旅游者赔付却让商家买单,对上述行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均明确予以禁止,在线旅游平台不得限制竞争,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向商家收取不合理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九不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在线旅游平台发现其网站上有上述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违反该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作者为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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